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陳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5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5年2月21日起執行羈押,至95年5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吳鴻章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