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法官吳永梁」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唐中興」。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