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進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文雄
       陳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
24日108年度南簡字第56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肆仟陸佰參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3,
900元(計算式:面積1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萬6,700
元/平方公尺=28萬3,9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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