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251號
聲 請 人  黃建維
代 理 人  林書緯 律師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清理債務而聲請調解,惟相對人設立登記
址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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