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原小字第19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高秀英 (原名 烏秀英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
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
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雖為信用借款,但性質與信用卡債務類似,違約金之計算應
以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所定之上限1,200元始為適當,爰依民
法第252條,酌減違約金至1,2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