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48號
原 告 理想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吳桂蓮
原告與債務人 蔡明洲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500元未繳。茲依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