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謝榮盛 被告丙○○
甲○○乙○○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捌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3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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