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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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94號
原   告  方心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韋達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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