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1號
原   告  蘇賢華
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文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5萬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原告尚未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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