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5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謝志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現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