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77號
原   告  彭淑美
被   告  陶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
號4樓,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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