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科以罰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證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孟淑蓁涉嫌詐欺案件(97年度調偵字第55號、
97年度偵字第6630號),聲請科證人罰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科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本件聲請人因被告孟淑蓁涉嫌詐欺案件,於偵查中傳喚甲○○為證人,茲該證人於合法收受送達傳票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點名單及個人基本年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份可稽,聲請人聲請科以罰鍰,經核符合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後段,裁定酌科罰鍰如
主文所示。至於聲請人建請科罰鍰最高額即新臺幣三萬元,本院認該證人係第一次聲請傳喚,是以科如主文所示之罰鍰已足懲戒,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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