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9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6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9月1日第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陳箐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