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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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71號
上訴人億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萬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147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74,3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5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 訴 字第 1471 號判決(97.08.26)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 訴 字第 1471 號裁定(97.09.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度 上 字第 347 號裁定(99.11.19)[撤回上訴]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度 上 字第 347 號裁定(100.03.16)[撤回上訴]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度 上 字第 347 號裁定(101.06.07)[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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