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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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71號
上訴人億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萬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147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74,3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5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