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三九號
聲請人甲○○即告訴人右聲請人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二八號竊佔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固有明文,然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三條規定,應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告訴人既非該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自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
三、查本件聲請人甲○○係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二八號竊佔案件之告訴人,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證核閱明確,是其聲請承審該案之法官林麗真迴避,依右揭說明,即無法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蔡美華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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