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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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手浩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福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與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之法定代理人不符,須釋明有何代表之權限。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