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林瑩蓉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