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00號
原告 孔世遠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施旭錦 律師原告 梁榕修 原名梁
孫定雄 侯志成 被告 陳明惠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所提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二)。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明惠被訴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至被告 莊安元 部分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孫啟強法官柯彩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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