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請人 邱宏泰 相對人 林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趙國村 、鎰仕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12月27日,第三人 卓碧玲 並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趙國村、鎰仕有限公司屆期未依約清償,且第三人卓碧玲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本件聲請人雖未提出第三人趙國村、鎰仕有限公司對其負有債務之證明文件,然依前開說明,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935│建│1702.46│15000分之47││001├───┴────┴────┴──┴─┴────┴──────┤││重測前:田段48-7地號│├──┼───┬────┬────┬──┬─┬────┬──────┤│002│臺南市○○○區○○○段│248│建│193.20│10000分之289│└──┴───┴────┴────┴──┴─┴────┴──────┘┌──────────────────────────────────────┐│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九│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56│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12層樓房│35│35│平│鋼筋│4.│平│全部│││0│康樂街156號│西區中正│鋼筋混凝│.4│.4│方│混凝│48│方│││││9樓之17│段935地│土造│5│5│公│土造││公││││││號││││尺│││尺││├──┴─┴──────┴────┴────┴─┴─┴─┴──┴─┴─┴───┤│共有部分:中正段609建號,權利範圍:15000分之48││重測前:田段946建號│└──────────────────────────────────────┘┌──────────────────────────────────────┐│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2│14│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5層樓房│14│14│平│鋼筋│3.│平│全部│││3│民生路1段205│西區保西│鋼筋混凝│.4│.4│方│混凝│81│方│││││巷7號4樓之4│段248地│土造│2│2│公│土造││公││││││號││││尺│││尺││├──┴─┴──────┴────┴────┴─┴─┴─┴──┴─┴─┴───┤│共有部分:保西段15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