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О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一號),本院逕以簡易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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