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五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雷射唱片(即CD)肆佰壹拾玖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曾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確定,嗣經本院撤銷緩刑,並於八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地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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