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袋地通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九號
原告揚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台北縣板橋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趙國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袋地通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補正台北縣○○鎮○○○段十三添小段第六0、六二、六三、六七號等四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惠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游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