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五號聲請人甲○○
乙○○原名 孫勝琴 )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三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五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國禎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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