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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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44號原告佑升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海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間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