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73號聲請人 吳政淦 即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董事長代理人 周培莒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之董事長,該
財團法人經報奉交通部電信總局於民國40年9月3日台字第996號令設立許可在案,嗣經變更登記,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3年1月1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冊第6頁第16號)。因捐助章程有變更需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該財團法人103年2月21日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3
年2月21日第4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書、捐助章程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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