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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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黎淑玲
訴訟代理人  張萬福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尚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萬3,00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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