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26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汐止市戶政事務所
      甲○○
            (汐止市戶政事務所)
           現應受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5月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及被告共
同詐欺之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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