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12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陳珮甄 (即 陳曉蘭 )
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參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