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6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6543號
原   告 己○○
      戊○○
      丁○○○
      乙○○
      丙○○
            樓
      辛○○
      庚○
      甲○○
被   告 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4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分
別已於民國98年3月13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30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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