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1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1303號
原   告 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超緯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貳佰伍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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