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1303號
原 告 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超緯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貳佰伍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