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阮富枝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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