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3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維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為被羈押後都沒有向公司請假,擔心老闆以為我已經不做了,薪水會被扣光,下次開庭會準時到,請求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蔡維軒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5年5月5日予以羈押在案。
三、本院審酌被告雖否認轉讓二次甲基安非他命予 張子璁 施用,惟本案業據證人張子璁於偵訊時指述明確,亦有驗尿報告2份在卷可憑,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係經通緝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原因。而被告既多次傳拘未到,顯然無法藉由較輕微之替代手段來確保將來審判之順利進行,自有對被告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至於被告工作之情形如何,並非停止羈押應予審酌事由。故被告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蘇姵文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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