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債務人 尤忠信 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及補正說明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亦有應表明事項之詳細規定;再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此於同條例第43條、第44條均有詳細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就附表所示事項詳為表明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凌昇裕附件:
⒈陳明聲請人何時曾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協商條件為何?
聲請有無依協商條件繳款過?繳款幾期?何時毀諾?嗣後有無再與其他債權銀行成立協商?目前有無依約繳款?(聲請人所提出之協議書並無銀行及聲請人之簽章,當時究有無成立協商,如有,應提出有經銀行及聲請人簽章之協議書資料及聲請人嗣後有依該條件繳款之資料為憑)⒉陳明聲請人於95年7月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時係於何公司
任職(應詳細敘明公司名稱及地址),於何時離職,離職原因為何?⒊聲請人自協商成立後迄今之任職單位?應詳述各任職單位之僱
用人名稱、地址及每月領薪明細(應如實陳報,如經本院查有不實之陳述,本院即裁定駁回)⒋列表陳明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下「股票」、「基金
」、「保險」明細。並請陳明每月或每年是否有繳納「非屬強制保險」之保險費?金額若干?切勿隱匿。【如「無」者,須註明「無」】⒌聲請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二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或其他社
會補助津貼,若有,其項目、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應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之全部戶籍謄本資料。
並釋明聲請人之配偶,其現從事何職業?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現就每月之家計及扶養費之分擔比例及方式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聲請人所列之房租支付證明及租賃契約書)。
⒎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典當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另釋明聲請人及其父母是否曾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無,詳為說明於五年內是否因繼承而生財產變動。
⒏假如更生通過,更生清償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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