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2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法定代理人周章欽上列聲請人聲請就被繼承人 梁國型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梁國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0年11月2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佳里區六安里六安166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梁國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梁國型業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20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因被繼承人死亡時於國內並無繼承人,惟於大陸地區其仍有子女,亦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函文及被繼承人三親等資料查詢表等可佐,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67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向鈞院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又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應適用第68條之情形者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67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梁國型業於100年11月20日死亡,其死亡時留有遺產且在臺無其他親屬,惟於大陸地區則尚有子女等情,除有聲請人所提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財產清冊、除戶戶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函文等在卷足憑外,並有臺南市佳里區戶政事務所101年7月4日函覆本院之函文1件可佐,依該函文所載,被繼承人原住香港且為單獨生活戶,無配偶及其他順位繼承人戶籍謄本可供參等語,堪認聲請人前揭主張為真正。又考量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全部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如遺產總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或國庫,即有取得超過部分遺產之可能,為使大陸地區繼承人及有此期待權利之人獲得公平之保障,並健全遺產之管理,故規定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梁雅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