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241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梁上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梁上(男,臺南市人,為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地目建、面積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權全部」土地之所有權人)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梁上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5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梁上之財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已查無戶籍資料,聲請人為管理其遺產,復向鈞院提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聲請,並由鈞院以101年度亡字第14號判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45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在案。
現被繼承人因無繼承人可就其遺產行使權利,又無親屬足可召開親屬會議以選任遺產管理人,而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聲請人本於國有財產管理職務為利害關係人,爰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向鈞院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以管理其遺產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再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梁上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所有權人,且於戶政機關查無戶籍資料,嗣經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財產管理人,並由其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與死亡宣告等情,有卷附上開土地謄本及附於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52號卷宗之臺南市安定區戶政事務所100年3月14日南市安定戶字第1000000598號函等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52號、100年度家催字第25號及101年度亡字第14號等卷宗核閱綦詳,是聲請人前揭主張,堪足採信。又被繼承人於101年5月24日經本院為死亡宣告後,因其繼承人有無不明,復無其他親屬可召開親屬會議以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既經選任為被繼承人之財產管理人,核屬利害關係人無訛,本院審酌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應歸屬國庫,聲請人基於管理國有財產之權責,由其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執行管理及清算遺產職務,尚屬適當,故依法選任聲請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梁雅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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