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2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6號(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廖穎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林上鈞 律師 李詩皓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