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210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6號(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廖穎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林上鈞 律師 李詩皓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主文欄第三段第九行「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三段第九行「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係為誤寫,應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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