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司調字第5號
聲請人 吳麗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慶財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項規定,應繳納新台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司調字第5號
聲請人 吳麗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慶財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項規定,應繳納新台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