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司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司調字第5號

聲請人 吳麗芬

張美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慶財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項規定,應繳納新台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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