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6號
原告 賴建豪
本件原告與被告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