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簡字第11號
原告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甲○○於起訴前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併查報有無拋棄繼承者。
二、具狀撤回被告甲○○部分及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完整之聲明(如有需辦理繼承登記之處,請一併聲明)。
三、依上開說明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