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調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5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張勝博

相對人

即被告 林家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亦在桃園市,有原告所提出之112年2月13日陳報狀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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