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5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張勝博
相對人
即被告 林家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亦在桃園市,有原告所提出之112年2月13日陳報狀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