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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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17號
原 告 雷神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英
原告因請求清償檢修費用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樺棋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71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