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吳坤芳法官卓穎毓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