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交附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己○○○
丁○○丙○○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義 律師被告甲○○被告詮晟交通有限公司設雲林縣斗六市○○街○號法定代理人 劉清堅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菁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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