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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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塑膠空瓶壹個、吸管貳枝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因施用毒品為警查獲,並扣得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塑膠空瓶一個、吸管二枝,經送強制戒治期滿,業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一○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然扣案之物品既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定之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之。
三、查扣案之塑膠空瓶、吸管為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其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自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