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全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全聲字第1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儷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瀚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1033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已就其依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現由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23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中,此經本院調閱97年度裁全字第10331號及97年度執全字第3130號假扣押事件、98年度審訴字第123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查明綦詳。據此,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與首揭法條規定要件有間,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