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9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記錄。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存款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扣除已提出之月份,並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5.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或公保及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依法應分擔 洪政傑 扶養義務之人數、每月扶養洪政傑3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受扶養人洪政傑97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並釋明洪政傑需受扶養之原因。
8.受扶養人洪政傑及應分擔撫養洪政傑之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9.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6000元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10.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醫療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11.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緊急零用金、
日用品、娛樂費、置裝費、水電費、保險費、電信費證明資料影本。
12.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臺灣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
工福利委員會「競技」所得1000元、個人「財交」所得41876元原因為何。
13.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競
技」所得25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中興橋郵局「競技」所得4000元原因為何。
14.第三人 林久富 是否對聲請人負有債務,若是,請提出載明其
姓名、地址及債務數額、原因、種類及有無擔保之債務人清冊。
15.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