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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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良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智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