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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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267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雋營造有限公司等八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利息利率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符合上開補正資料之附表繕本十二份。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