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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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亞營造(股)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拍賣抵押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